重科院〔
2016〕
9号
重庆科技学院关于印发《
高水平运动队
与
高水平运动员
学生成绩记载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重庆科技学院高水平运动队与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成绩记载管理办法》
经
2015年第
2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科技学院
2016
年1
月11
日
重庆科技学院高水平运动队
与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成绩记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
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意见》等文件精神,鼓励高水平运动队与高水平运动员学生为校争光,增强责任感和荣誉感,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
推动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和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高水平运动员是指按国家《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
2010〕
18号)要求,按高水平运动项目招生的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的在籍全日制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在本办法中是指除
高水平运动员外,经体育部考核确认的具有高水平运动队正式编制的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对所有高水平运动员学生身份、竞赛项目和训练时间实行项目管理、确认备案制。高水平运动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学生工作部、体育部共同负责确认。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名单,按照学校有关要求,由体育部负责确认。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每学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审核体育竞赛项目。
第五条
体育部每学期开学初负责对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名单、竞赛项目和竞赛训练时间报教务处备案确认。学校仅对备案确认的学生、竞赛项目进行成绩记载。
第六条
对高水平运动员实行加分鼓励政策。高水平运动员的加分范围是所有修读课程。具体办法如下:
(一)国家一级及以上运动员学生修读课程实得分数乘以
60%之积,再加上
50分。
(二)国家二级运动员学生修读课程实得分数乘以
60%之积,再加上
40分。
(三)高水平运动员奖励加分后,达
85分以上者,按
85记载。如未达到
85分,按加分后的分数记载。
(四)实行等级计分制考核的课程成绩,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参加竞赛获奖实行加分鼓励政策。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加分范围是指在一学期内经备案确认的项目因竞赛训练而影响的所有课程。具体办法如下:
(一)获国家级二等奖或第二名及以上奖项,加
20分。
(二)获三等及以下国家级奖项、省市级一等奖、省市级比赛团体或单项前三名,加
13分。
(三)获二等及以下省市级奖项、省市级比赛团体或单项四至八名,加
8分。
(四)若获奖不是按上述而是按其它不同类型奖项设置的,加分依照上述等级按设奖顺序予以确定。
(五)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因参加各类竞赛奖励加分后,达
90分以上者,按
90分记载。如未达到
90分,按加分后的分数记载。
(六)实行等级计分制考核的课程成绩,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在竞赛中的获奖,如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或者在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所获最高奖项加分,不重复累加。
第九条
在每学期所有课程考核结束后,以竞赛项目为单位,高水平运动员和竞赛获奖学生根据需要,应填写《重庆科技学院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员学生修读课程加分申请表》并附比赛相关资料(包括获奖证书复印件),提出申请,经主教练核实,体育部核查,教务处核准、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并通过教务系统予以实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加分政策
:
(一)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及以上的行政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二)在校期间,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不遵守纪律,不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被任课教师认定无考试资格的。
(三)考试违纪、作弊的。
(四)弄虚作假者,提供虚假数据和证据的。
第十一条
学生的课程考试资料按学校教学资料档案规定存档,成绩认定、加分记载资料按学期汇总进入学校教学资料档案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凡与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未尽事宜,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经校领导主持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
2015—
2016学年第二学期开始实施,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科院〔
2016〕
9
8
号
重庆科技学院关于印发《
高水平运动队
与
高水平运动员
与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成绩记载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重庆科技学院高水平运动员与高水平运动队
与高水平运动员
学生成绩记载管理办法》
经
2015年第
2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科技学院
2016
年
1月
4日
重庆科技学院高水平运动队与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成绩记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
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意见》等文件精神,鼓励高水平运动队与高水平运动员学生为校争光,增强责任感和荣誉感,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
推动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和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高水平运动员是指按国家《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
2010〕
18号)要求,按高水平运动项目招生的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的在籍全日制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在本办法中是指除
高水平运动员外,经体育部考核确认的具有高水平运动队正式编制的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对所有高水平运动员学生身份、竞赛项目和训练时间实行项目管理、确认备案制。高水平运动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学生工作部、体育部共同负责确认。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名单,按照学校有关要求,由体育部负责确认。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每学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审核体育竞赛项目。
第五条
体
育部每学期开学初负责对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名单、竞赛项目和竞赛训练时间报教务处备案确认。学校仅对备案确认的学生、竞赛项目进行成绩记载。
第六条
对高水平运动员实行加分鼓励政策。高水平运动员的加分范围是所有修读课程。具体办法如下:
(一)国家一级及以上运动员学生修读课程实得分数乘以
60%之积,再加上
50分。
(二)国家二级运动员学生修读课程实得分数乘以
60%之积,再加上
40分。
(三)高水平运动员奖励加分后,达
85分以上者,按
85记载。如未达到
85分,按加分后的分数记载。
(四)实行等级计分制考核的课程成绩,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参加竞赛获奖实行加分鼓励政策。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加分范围是指在一学期内经备案确认的项目因竞赛训练而影响的所有课程。具体办法如下:
(一)获国家级二等奖或第二名及以上奖项,加
20分。
(二)获三等及以下国家级奖项、省市级一等奖、省市级比赛团体或单项前三名,加
13分。
(三)获二等及以下省市级奖项、省市级比赛团体或单项四至八名,加
8分。
(四)若获奖不是按上述而是按其它不同类型奖项设置的,加分依照上述等级按设奖顺序予以确定。
(五)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因参加各类竞赛奖励加分后,达
90分以上者,按
90分记载。如未达到
90分,按加分后的分数记载。
(六)实行等级计分制考核的课程成绩,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在竞赛中的获奖,如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或者在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所获最高奖项加分,不重复累加。
第九条
在每学期所有课程考核结束后,以竞赛项目为单位,高水平运动员和竞赛获奖学生根据需要,应填写《重庆科技学院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员学生修读课程加分申请表》并附比赛相关资料(包括获奖证书复印件),提出申请,经主教练核实,体育部核查,教务处核准、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并通过教务系统予以实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加分政策
:
(一)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及以上的行政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二)在校期间,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不遵守纪律,不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被任课教师认定无考试资格的。
(三)考试违纪、作弊的。
(四)弄虚作假者,提供虚假数据和证据的。
第十一条
学生的课程考试资料按学校教学资料档案规定存档,成绩认定、加分记载资料按学期汇总进入学校教学资料档案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凡与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未尽事宜,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经校领导主持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
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开始实施,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科技学院高水平运动员
与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成绩记载管理办法
第一条
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
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意见》等文件精神,
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规范我校高水平运动
员及高水平运动队学生的成绩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高水平
运动员和高水平运动队学生。高水平运动员是指按《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2010〕18号)要求,学校通过高水平运动项目招收入学的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的在籍全日制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是指除高水平运动员外,具有体育特长的在籍全日制学生编入由学校建立的高水平运动队
,参加训练并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类竞赛的学生。
第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的身份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学生工作部、体育部共同负责落实。高水平运动队学生的身份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要求,由体育部负责落实。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每学年要组织召开至少一次专题会议审核体育类竞赛加分项目,未经备案的竞赛项目一律不予加分。
第五条
在每学期前
4周内,体育部负责向教务处对高水平运动队学生的竞赛项目和竞赛训练时间到教务处进行备案。
第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加分政策。高水平运动员的加分范围是所有修读课程。具体办法如下:
(一)国家一级及以上运动员学生修读课程实得分数乘以
60%之积,再加上
50分。
(二)国家二级运动员学生修读课程实得分数乘以
60%之积,再加上
40分。
(三)修读课程成绩超过
85分(含
85分),按实际得分成绩记载。享受加分政策后,如超过
85分(含
85分),按
85分记载;如未达到
85分,按最终分数记载。
(四)实行等级计分制考核的课程成绩,参考前述三项执行。
第七条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的加分政策。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加分范围是指本学期经过备案的竞赛训练时间内所影响的所有课程。具体办法如下:
(一)获国家级二等奖或第二名及以上奖项,加
20分。
(二)获三等及以下国家级奖项、省市级一等奖、省市级比赛团体或单项前三名,加
13分。
(三)获二等及以下省市级奖项、省市级比赛团体或单项四至八名,加
8分。
(四)若获奖不是按上述而是按其它不同类型奖项设置的,加分依照上述等级按设奖顺序予以确定。
(五)所影响修读课程成绩超过
90分(含
90分),按实际课程得分成绩记载。享受加分政策后,超过
90分(含
90分),按
90分;如未达到
90分,按加分后的最终分数记载。
(六)实行等级计分制考核的课程成绩,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每学期所有课程考核结束后,以竞赛项目为单位,高水平运动员和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可填写《重庆科技学院高水平运动员与高水平运动队学生修读课程加分申请表》并附比赛相关资料(包括获奖证书复印件),提出申请,经主教练核实,体育部核查,教务处核准、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并通过教务系统予以实施。
第九条
在学分认定中,对高水平运动员和运动队学生在各类竞赛中的获奖,如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每学期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加分,不重复累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加分政策
:
(一)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及以上的行政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二)在校期间,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不遵守纪律,不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被任课教师认定无考试资格的。
(三)考试违纪、作弊的。
(四)弄虚作假者,提供虚假数据和证据的。
第十一条
学生的课程考试资料按学校教学资料档案规定存档,成绩认定、加分记载资料按学期汇总进入学校教学资料档案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凡与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未尽事宜,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经校领导主持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
2015—
2016学年第二学期开始实施,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年
1月
4日印发
|
重科院〔
2015〕 号
重庆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科技学院高水平运动员与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成绩记载管理办法》
等文件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重庆科技学院高水平运动员与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成绩记载管理办法》、
《重庆科技学院大学生艺术团学生成绩记载管理办法》和
《重庆科技学院本科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成绩记载管理办法》
经
2015
年第
27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科技学院
2015
年
12
月
29
日
重庆科技学院
高水平运动员与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成绩
记载管理办法
第一条
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
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意见》等文件精神,
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规范我校高水平运动
员及高水平运动队学生的成绩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高水平
运动员和高水平运动队学生。高水平运动员是指按《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2010]18号)要求,学校通过高水平运动项目招收入学的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的在籍全日制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是指除高水平运动员外,具有体育特长的在籍全日制学生编入
由
学校
建立
组织的各类高水平运动队
,
参加训练
并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类竞赛的学生。
第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的身份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学生工作部、体育部共同负责落实。高水平运动队学生的身份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要求,由体育部负责落实。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每学年要组织召开至少一次专题会议审核体育类竞赛加分项目,未经备案的竞赛项目一律不予加分。
第五条
在每学期
前
4周内
,体育部负责向教务处对高水平运动队学生的竞赛项目和竞赛训练时间
到教
务处
进行备案。
第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加分政策。高水平运动员的加分范围是所有修读课程。具体办法如下:
(一)国家一级及以上运动员学生修读课程实得分数乘以
60%之积,再加上
50分。
(二)国家二级运动员学生修读课程实得分数乘以
60%之积,再加上
40分。
(三)修读课程成绩超过
85分(含
85分),按实际得分成绩记载。享受加分政策后,如超过
85分(含
85分),按
85分记载;如未达到
85分,按最终分数记载。
(四)实行等级计分制考核的课程成绩,参考前述三项执行。
第七条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的加分政策。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加分范围是指当
本
学期经过备案的竞赛训练时间内所影响的所有课程。具体办法如下:
(一)获国家级二等奖或第二名及以上奖项,加
20分。
(二)获三等及以下国家级奖项、省市级一等奖、省市级比赛团体或单项前三名,加
13分。
(三)获二等及以下省市级奖项、省市级比赛团体或单项四至八名,加
8分。
(四)
若获奖不是按
上述而
是按其它不同类型
奖项
设置的,加分依照
上述等级
按设奖顺序予以确定。
(四
五
)所影响修读课程成绩超过
90分(含
90分),按实际课程得分成绩记载。享受加分政策后,超过
90分(含
90分),按
90分;如未达到
90分,按
加
分
后的最终分数
数记载。
(
六
)实行等级计分制考核的课程成绩,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每学期所有课程考核结束后,以竞赛项目为单位,高水平运动员和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可填写《重庆科技学院高水平运动员与高水平运动队学生修读课程加分申请表》并附比赛相关资料(包括获奖证书复印件),提出申请,经主教练核实,体育部核查,教务处核准
、分管校领导批准
无误后
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并通过教务系统予以实施。
第九条
在学分认定中,对高水平运动员和运动队学生在各类竞赛中的获奖,如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每学期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加分,不重复累加。
方可执行加分政策。
第九
十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加分政策
:
(一)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及以上的行政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二)在校期间,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不遵守纪律,不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被任课教师认定无考试资格的。
(三)考试违纪、作弊的。
(四)弄虚作假者,提供虚假数据和证据的。
第十条 在学分认定中,对高水平运动员和运动队学生在各类竞赛中的获奖,如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每学期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加分,不重复累加,记载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的课程考试资料按学校教学资料档案规定存档,成绩认定、加分记载资料按学期汇总进入学校教学资料档案(教学部门、学工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凡与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未尽事宜,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经校领导主持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
2016年
1月
1日
2015
-
2016学年第二学期
开始实施,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科技学院
大学生艺术团学生成绩记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进一步加强我校人文素质教育,繁荣校园文化,推动我校大学生艺术团建设和发展,努力把大学生艺术团建设成为大学生人文素质教育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平台和载体,
特制定本办法。
为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和营造文化氛围,充分
调动大学生艺术团队员积极参与各类教学训练及
市级各类艺术文化展演和竞赛,既发挥学生特长,又促使学生加强专业学习,
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
大学生艺术团队员
,是指经学生经过选拔并通过考核,编入相应艺术队参加活动和训练的,经校团委审核确认的具有大学生艺术团正式队员称号的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适用本办法的
大学生艺术团队员
,是指经大学生艺术团教学训练合格,团委审核确认的具有大学生艺术团正式队员称号的
在籍学生
。
第三条
对大学生艺术团成员、竞赛项目和竞赛训练时间实施备案制。艺术团成员名单一经确认,团委必须将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大学生艺术团每学期开学初填写《重庆科技学院大学生艺术团训练及参加竞赛计划表》,经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未经备案的名单和竞赛项目不执行免修和加分政策。
大学生艺术团队员在团时间满三年且每期训练考核合格的,可向团委递交
2个艺术限选学分的申请,经团委审核认定后向教务处报送名单,最后由教务处给予学分认定。
申请认定获得学分的学生仍须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应的学分学费。
第四条
大学生艺术团队员
在团时间满三年且每期训练考核合格的,可向校团委递交获得艺术限选课
2个学分的申请,经团委审核实、教务处核准、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实施。申请获得学
分的学生仍须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应的学分学费。
校团委在大学生艺术团队员赛前要实行竞赛项目和竞赛训练时间备案制。每学期前
4周内填写《重庆科技学院大学生艺术团训练及参加竞赛计划表》,经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后省部级文艺类竞赛,方可
执行加分政策,未经批准的竞赛项目,可组织实施,不执行加分政策。
第五条
大学生艺术团队员
学生加分范围是指当
本
学期经过备案的竞赛训练时间内所影响的所有课程。具体办法如下:
(一)获国家级二等奖或第二名及以上奖项,加
20分。
(二)获三等及以下国家级奖项、省市级一等奖、省市级比赛团体或单项前三名,加
13分。
(三)获二等及以下省市级奖项、省市级比赛团体或单项四至八名,加
8分。
(四)
若获奖不是按上述而是按其它不同类型奖项设置的,加分依照上述等级按设奖顺序予以确定。
(四
五
)所影响修读课程成绩超过
90分(含
90分),按实际课程得分成绩记载。享受加分政策后,超过
90分(含
90分),按
90分;如未达到
90分,
按加分后的最终分数记载
按分数记载。
(五)
项目设置金银铜奖的视同一二三等奖,项目设置特等奖的竞赛中特等奖按一等奖管理,一等奖按二等奖管理,以此类推。
(六)
在
加分管理中,
大学生艺术团队员
学生在各类竞赛中的获奖,如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每学期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加分,不重复累加,记载成绩。
实行等级计分制考核的课程成绩,
按照
上述规定
执行。
第六条
在
加分管理中,
大学生艺术团队员
学生在各类竞赛中的获奖,如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每学期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加分,不重复累加。
第七条
在每学期所有课程考核结束后,大学生艺术团学生可填报《重庆科技学院大学生艺术团学生修读课程加分申请表》并附比赛相关资料(包括获奖证书复印件),提出申请,经
艺术团指导教师核实、
校团委核
查
、教务处核准、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并通过教务系统予以实施。
第六
八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加分政策
:
(一)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及以上的行政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二)在校期间,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不遵守纪律,不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被任课教师认定无考试资格的。
(三)考试违纪、作弊的。
(四)弄虚作假者,提供虚假数据和证据的。
第七
第
九
条
学生的课程考试资料按学校教学资料档案规定存档,成绩认定、加分记载资料按学期汇总进入学校教学资料(教学部门、学工部门)档案统一管理。
第八
第
十
条
凡与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未尽事宜,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经校领导主持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
第十
一
条
本办法从
2015
-
2016学年第二学期
2016年
1月
1日开始实施,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科技学院
本科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成绩记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
[201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2015〕
36号)等文件相关精神,进一步培养和锻炼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合作意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倡导学习、合作、竞争、向上的校园氛围,促进大学生个性发展,激励我校学生参加科技创新和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竞赛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调动我校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学习兴趣,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为学校争得荣誉,
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竞赛项目是指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性行业协会和企业等国际性团体,团中央、教育部、信息产业部、中国科协、全国学联等中央部委,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各类学会、各行业协会
、
重庆市教委等部门
和企业组织的省市级及以上的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不包括技能考级类竞赛)。
本办法所指的竞赛项目是指各类省市级及以上,且经学校备案的竞赛项目,如“挑战杯”、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等。
第三条
对所有学科竞赛均实行项目管理制并实行备案制。各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将审核通过的学科竞赛项目报教务处备案,未经备案的竞赛项目一律不予加分。
第三条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要组织召开至少一次专题会议审核学科竞赛加分项目,未经备案的竞赛项目一律不予加分。
第四条
学科竞赛获奖学生的加分政策。学科竞赛获奖学生的加分范围是获奖学期其中
1门课程。具体办法如下:
(一)获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获奖学期所学课程的其中一门课程成绩加
20分。
(二)获三等及以下国家级奖项、省市级一等奖,获奖学期所学课程的其中一门课程成绩加
13分。
(三)获省市级二等或三等奖项,获奖学期所学课程的其中一门课程成绩加
8分。
(四)
若获奖不是按上述而是按其它不同类型奖项设置的,加分依照上述等级按设奖顺序予以确定。
(四)
(五)学生因参加各类竞赛奖励加分后,达
90分以上者,按
90分记载。如未达到
90分,按加分后的最终分数记载。
学生因参加各类竞赛奖励加分后,其最高总评分达
90分及以下,按实际分数记载;达
90分以上者,按
90分记载。
(五)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所获最高奖项加分,不累计重复加分。项目设置金银铜奖视同一二三等奖,项目设置特等奖的竞赛特等奖按一等奖管理,一等奖按二等奖管理,以此类推。
(六)
实行等级计分制考核的课程成绩,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生在各类竞赛中的获奖,若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或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所获最高奖项加分,不重复
累
加。
(六)实行等级计分制考核的课程成绩,参考前述三项执行。
第五
六
条
在每学期所有课程考核结束后,以竞赛项目为单位,竞赛获奖学生根据需要,可填写《重庆科技学院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奖加分申请表》并附比赛相关资料(包括获奖证书复印件),提出申请,
经
指导教师
核实、竞赛组织单位主管部门核查、教务处核准、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并通过教务系统予以实施。
第
七
条
本科生参加研究生层次的学科类竞赛,所获成绩
指导教师
核实
,
研究生处
核查
,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并通过教务系统予以实施。
经竞赛组织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和加分课程负责人审核,由竞赛组织单位递交教务处核查。教务处核准无误后方可执行加分政策。
第六
八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加分政策
:
(一)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及以上的行政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二)在校期间,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不遵守纪律,不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被任课教师认定无考试资格的。
(三)考试违纪、作弊的。
(四)弄虚作假者,提供虚假数据和证据的。
第七
第
九
条
学生的课程考试资料按学校教学资料档案规定存档,成绩认定、加分记载资料按学期汇总进入学校教学资料档案(教学部门、学工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
第
十
条
凡与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未尽事宜,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经校领导主持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
第十
一
条
本办法从
2016年
1月
1日
2015
-
2016学年第二学期
开始实施,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
12月
1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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